工作中共潍坊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学院党委作为一个基层党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使发展党员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主张,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启发和引导他们积极靠拢党组织,及时把那些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申请入党的人,确定为积极分子,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团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推荐制度,形成规范化的推荐工作程序,做好"推优"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指定培养联系人,吸收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并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第六条 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牢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强信念。 第七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至少每三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综合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团组织推荐(限共青团员)的基础上,由党支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讨论决定、择优确定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委审查。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预审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培养联系人(学生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由教工党员担任,也可由学生正式党员担任),定期与发展对象谈话,了解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入党动机是否端正,要从发展对象的学习和工作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全面把握党员标准,既重点考察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也要看其能否在本职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 发展学生入党,各支部要征求团委、学生管理处的意见。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关。1.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称号的学生优先发展;2.综合测评总分排名按班内学生人数计在前25%,且一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含必修、必选课考试、考查、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3.必须经团组织"推优";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九条 学院业余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统一组织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经过学院业余党校集中培训或未获得结业证书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党校培训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学生在中学学习期间或其他单位或工作期间获得的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可作为集中培训的凭证,但时间须在三年有效期内。 第十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一般可通过函调进行。 属潍坊市区范围的,党支部可直接派人外调。如学生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中已有党员的,本人政治历史清楚,政治表现好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个别了解,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座谈会要由党员教师或学生正式党员主持,并指定专人作好原始记录。听取意见的重点是: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近期(半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内外群众意见或超过半数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簿》、政审综合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共青团员须附团组织推优表,进校以来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的情况和获奖证书等材料),报学院组织人事处预审。 第十三条 经预审同意后,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的监督,广泛吸取意见。公示时间7天。教工发展对象公示范围为其所在系或单位,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为其所在系(部)。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有异议而经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党支部应到学院组织人事处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由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切实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业务学习、个人经历、存在不足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实事求是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在讨论接收被介绍人入党的支部大会上,介绍人还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要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表明自己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出席大会方可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批或审查。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查,并与申请人谈话。各系党支部对本系学生入党进行谈话。教职工入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安排谈话。谈话内容: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员义务、权利了解的情况等,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入党。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表决。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转告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论何种原因超过六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开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问题,本人要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 入党手续履行完毕后,负责审批的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 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是我院在培养、培训和发展党员工作的过程中建立的重要材料,各党支部应按规定的要求,分阶段填写。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要及时将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或本人书面汇报、个别谈心、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党支部组织进行,也可由学院党委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或介绍人汇报思想。预备期满半年时,预备党员要向党支部写一份书面汇报,全面报告半年来思想、工作情况,同时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预备党员转出组织关系时,所在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向其转去单位的党组织介绍。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及时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及预备期一年的思想汇报。 党支部接到转正申请后应审查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要在会上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各方面的表现,支委会要说明对其进行教育考察的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后付诸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进行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办法与接收预备党员大会时相同。支部决议应及时报学院组织人事处批准。 预备党员的转正,在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后,应报送到学院组织人事处。再报学院党委审批。 党支部、学院组织人事处要在《入党志愿书》上分别填写讨论决议、审查或审批意见。对批准转正的,应注明党龄起算日期;对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期限。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和学院组织人事处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转正申请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学院党委要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和发展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在临近毕业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其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及时转给毕业生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发展党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把好"入口关"。要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每半年必须向学院组织人事处上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每年必须报告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必须提前一个月呈报计划。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不予发展。各党支部应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发展党员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落实责任到人,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和延误。 第三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学院党委每年将对各党支部的发展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在全院党内通报,作为党组织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