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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

潍坊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5月21日首届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创建一流职业技术学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依法维护教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健康发展。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我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占选举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的分配,向教学和管理一线倾斜,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领导干部、机关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其他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5%左右。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也应各占一定比例,还要邀请一部分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1、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与时俱进精神,努力开拓创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3、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在教学和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教议教能力;
4、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敢于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教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5、法律或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提案须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并交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质询;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迫害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2、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等。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搞好会前的宣传发动,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号召教职工以实际行动迎接大会的召开;
2、制定会议方案,提出主席团组成建议名单,报经院党委批准;
3、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负责征集和整理提案;
4、做好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深入代表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
5、主持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6、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召集代表团长会议研究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7、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受理他们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8、处理教代会的其他事项,定期向院党委汇报教代会的工作;
9、组织本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其议程应增加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以及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内容;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工会的选举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由院行政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4年5月21日起施行。

  潍坊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