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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登记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再增加婚假两周共十七天(含法定假日、寒暑假)。
第二条: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者除按国家规定的产假三个月外,再增加产假两个月共五个月(含法定假日、寒暑假)。
第三条:执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生育计划。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经教育无效果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一胎生育后进行定向节育手术。怀孕后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者,须先提出个人申请经学院计生部门同意后到相关医院做流引产手术,手术完毕后凭医院证明和学院计生部门签署的休假意见报人事部门办理休假手续。手术费用按规定处理。不进行定向节育措施者,休假按病假处理,药费、手术费自理。
第四条:孩子出生后,必须在一月内办理好户口,独生子女奖励费从落好户口之月起开始享受。
第五条:有特殊情况需生育二胎者须本人提出申请。有学院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领取准生证后方可生育。
第六条:夫妇双方未到晚婚年龄结婚的(或未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待女方达到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并有资格参加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第七条:凡到晚婚年龄需登记结婚的,个人要提前到学院计生部门备案。凡不备案的不纳入学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子女落户等由个人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系部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本科室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抓紧抓好,把计划生育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把流出流入人员纳入计划管理,要先纳入管理再上岗,具体事项按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立计划生育服务小组,保证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按时组织育龄妇女查体等。
第十条:未尽事宜,均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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