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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潍坊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潍坊职业学院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潍坊职业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潍坊职业学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经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潍坊职业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抚养人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我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其医疗费和往返路费自理,不享受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不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可分别进行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教务处、系部根据课程性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予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潍坊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补考后仍有3门以上不及格或者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达3门以上者,应予留级。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均应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免修课程如在两门以上,必须选修一门或两门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学有余力者,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其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学生可以跨系修读课程。在他系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系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相近专业间的学生可以按学院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办理手续: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系主任审查后,向拟转入专业推荐;拟转入专业审核同意,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文件须说明转专业的理由。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高校学生转学,必须有以下材料(简称转学材料): 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系和学校意见; 3、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单和高考体检表(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的还须另附医院证明)。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三年制高职为5年,五年制高职为7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课程表排定)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助学奖学金,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及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在学校的,可以不迁出户口。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出国探亲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停学一年,保留一年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对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表现情况,学校应主动与当地党团组织,或基层政府组织取得联系,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潍坊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批表和审核表,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通过正式录取的,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学生必须佩带校牌,随身携带学生证,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图书馆、阅览室、自修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潍坊职业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单项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考察期满时,由本人写出书面解除留校察看申请,经班级、系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可按期解除;表现特别突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受处分学生系部作好思想教育工作。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一周内离校,逾期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下同)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于管制、拘役、徒刑或有期徒刑而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禁吸毒。凡吸毒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者,或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查处违纪事件中,有弄虚作假防碍查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调查中提供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严禁在校内外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一经发现,除没收刀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持刀具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当一方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对损坏的公私财物,必须照价赔偿。当多方当事过错行为致人受伤者,分清当事人过错程度、责任,将总的赔偿数额按比例在责任者之间分配,即按“过错比例”承担。 第六十条 利用他人打人者,除按相关条款处理外,对找人者加重一级处分;为掩盖事实利用他人作伪证者,除按相关条款处理外,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十一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偷盗、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窝赃、销赃,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小偷小摸,偷窃价值不满100元,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且能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偷窃价值在 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超过两次者(含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抢劫、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共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遗弃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遗弃公物者,价值 1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遗弃公物价值 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遗弃公物价值 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损坏、遗弃公物价值 200元以上或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源,私自使用各种大容量电器,除按有关规定,收缴器具及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严禁爬墙(窗)上下进出公寓,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九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严禁在寝室内起哄或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投掷燃烧物品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上行为发生时虽未参与但身处该寝室的学生负有制止和举报责任,不得有包庇行为,否则一同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涂改证件、私拆、隐匿、毁弃、冒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扰乱、破坏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等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四条 在教学实习、实践过程、校内外勤工助学、节假日或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十五条 严禁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凡酒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按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或男女交往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宿舍内留异性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对制作、贩卖、传播黄色和反动的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有不健康内容的软盘或光盘在校内上机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观看不健康软盘、录象带等影视内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阅读、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所有物品一律没收。 第七十八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毕业生应按时、文明离校。 毕业生毕业前违反本规定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视其情节,予以缓派、取消报到资格或缓发毕业证直至扣发毕业证。取消报到资格的学生,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时被查处的,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八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违反校园规定,图书管理、公寓管理等,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的相似条款执行,报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十一条 处分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系部须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跨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校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二)对本系违纪学生,由所在系对学生违纪情况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其中开除学籍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四)学生打架动用刀、枪、棍等凶器并造成后果或虽未动用凶器但造成后果比较严重者,由学院保卫部门调查清楚后,由学院处理。 (五)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由教务处审核,并会同相关学生主管部门依据《潍坊职业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处理。 (六)处理决定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由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及时告知本人。 学生对学院作出处分不服,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具体见《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第八十三条 违法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2、经教育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3、在调查中,如实提供情况和积极揭发犯错误者; 第八十四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八十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本学期不得评优评先,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享受学杂费减免、特困生补助及校内勤工助学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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