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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助学奖学金制度的规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奖学金制度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的家庭困难、学习优秀、生活俭朴、品质优良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的(包括一年级新生); 5、家庭经济困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国家助学奖学金: 1、 在参评期内,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 留、降级后的第一学年内; 3、 参评期内课程有不及格和考试作弊现象的; 4、 不按规定交纳学费的; 5、 其它违反学校规定的。 第四条获奖比例和金额 国家助学奖学金是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进行的补助,人数不超过全体学生总数的5%,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补助时间按照年度补助(假期除外),补助人数和数额、具体时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审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2 、班级由辅导员、团支部、班干部组成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议。 3、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要坚持标准,公平、公开,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六条评定办法 1、国家助学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每年上级要求按照比例统一确定评定人数,并制定发放办法,将评定人数分配到各系部,系部根据各年级、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综合评定。评定结束后在本系部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后报学院审批并在全院进行公示。 2、学生家庭困难的评定办法 (1)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保障线; (2) 父母双亡、下岗、离异、长期患病等情况,家庭收入不能供应其完成学业; (3) 贫困地区农村家庭,农、副业等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保障线; (4) 学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情况严重者,造成学生不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3、学生思想表现的评定办法 (1) 思想品德: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完成入学军训教育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艰苦朴素,积极上进,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中影响较好; (2) 学习态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学习勤奋刻苦,进步显著; (3) 遵守纪律:法制观念强,遵守国家法纪,维护社会秩序,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管理办法 1、各系部在评定时,要严格按比例和标准进行评定,认真填写“国家助学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国家助学奖学金发放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国家助学奖学金汇总表”一式两份。 2、各系部要将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结果报系部办公会通过。 3 、公示后,各系部将填写的各种表格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对比例和总额审核后,在国家助学奖学金汇总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留一份)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各系部凭汇总表到财务处领取国家助学奖学金并发放。 4、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表”和“国家助学奖学金发放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将“国家助学奖学金发放登记表”(一份)和“国家助学奖学金汇总表”(一份)存档备查。 5、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各系部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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